【覆核刑期】父涉性侵女兒夥家人教改口供 上訴庭批覆核刑期父加刑至9年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6/07 16:30

最後更新: 2023/06/0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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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涉性侵女兒夥家人教改口供,上訴庭批覆核刑期父加刑至9年半。(資料圖片)

父親於2017年涉性侵13歲女兒經審訊後脫罪,女童父母、祖母及叔父涉教導女童改口供等,早前於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兩罪成判囚。除女童母親外,其餘3人今(7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控方結案陳詞偏頗及不中立。控方申請覆核刑期,指本案為前所未見,原審量刑起點不足反映嚴重性。上訴庭經考慮後駁回3人上訴申請,並指原審法官原則性犯錯,批准覆核刑期申請,改判父親入獄9年半,祖母及叔父則改判監6年。3人早前已分別刑滿出獄,今需重回獄中服刑。

3名上訴人為X的父親(45歲)、祖母(68歲)及叔父(40歲)。3人同被控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們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間的若干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致使X在高等法院一刑事案件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

X的父親另被控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他於2018年10月20日,致使X及母親離開香港及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分在該刑事審訊程序中作供。

父就兩罪原被判6年半,祖母及叔父分別被判監4年9個月。3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控方申請覆核刑期獲批。上訴庭經考慮後駁回3人上訴申請,基於原審法官原則性犯錯,刑期明顯不足,故批准覆核刑期申請,以9年及7年半作為判刑起,基於父親因原案被扣押466天,減刑半年,就兩罪改判監9年半,祖母及叔父則入獄6年,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3人早前已分別刑滿獲釋,今需重回獄中服刑。

控方申請覆核刑期時指,本案嚴重性在於前所未見,涉及14歲女童,3名上訴人干擾證人於強姦案作假證供。原審法官就3人所涉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定出判刑起點及總體刑期不足反映嚴重性及阻嚇性。控方指本案涉違反誠信,X的父親原面對2項強姦及5項非禮罪,屬持續犯案 ,X的父親一但於原案經審訊後,可面對14年以上監禁。

控方指X的父親為本案始作俑者及得益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應以7年為判刑起點,以反映案中角色嚴重性,X的父親涉及兩罪,應上調總刑期至9年。控方續指原審法官原判以總刑期為8年半,並就其原案被還押466天後作扣減,質疑原則上非正確做法。

至於另外兩名上訴人則共同行事,角色不可或缺,兩人雖非直接受益者,但兩人曾接觸X,才可達致干擾司法公正。控方指X的祖母要求X扮跌傷個腦等,叔父則著X不要向警方披露事件,否則與胞弟會被送往院舍,兩人某程度是向X施壓及持續性犯案。原審法官判刑時曾指,兩人對X的父親出於錯誤導向的親情,控方認為原審法官原則性犯錯。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最終扣減2年刑期,X的父親還押期間犯案,質疑仍扣減466天之做法。上訴庭指因其一己之力,夥同另外兩名上訴人令原案無疾而終,質疑扣減是否過多。

上訴一方就定罪提出上訴時指,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的情況下,控方應向法庭申請是否有權作結案陳詞。上訴指控方即使有權作結案陳詞,問題在於陳詞須節制及從簡,至於幅度則應由法庭考慮。上訴方指於公平審訊的大原則下,控方適合於7個例子的情況下作結案陳詞,例如就法律爭議或法例釋義的陳述、更改錯誤的證供等,建議應由法庭向控方作指引。

上訴一方續指,原審時控方結案陳詞時多次出錯,法官應指引陪審團對錯誤證供置諸不理。富有色彩、偏頗及不中立。上訴方指事主X證供不清晰,控方將有關探監謄本作聯繫結合,做法危險,並於陳詞時帶有情感性形容詞,超出陪審團考慮範圍。上訴方認為控方於結案陳詞時應盡量客觀、刻板及不帶任何色彩,沒有訟辯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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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